2017年7月1日起青岛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
时间:2017-07-19 18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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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1日起青岛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
本网最新消息,近日,我们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,经青岛市政府同意,青岛从2017年7月1日起,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,调整市南、市北、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。
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调整范围包括,由市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、劳动保障协理员、卫生清洁员、城管协管员、社区安全生产主任、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。
具体调整标准为,自2017年7月1日起,市南、市北、李沧、崂山、城阳、黄岛区(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)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113.44元,扣除个人应负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303.44元,实发补贴标准为1810元(其中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提高到1810元);即墨、胶州、平度、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943.44元,扣除个人应负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303.44元,实发补贴标准为1640元。
自2017年7月1日起,青岛调整市南、市北、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。协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就业补助标准,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到990元;按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,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到1080元。
协保人员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,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,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,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,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,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。从事公安协警员、劳动保障协理员、城管协管员、社区安全生产主任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除外。协保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,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,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,因身体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,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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